我们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2015-05-29 14:47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3G的迅速普及为用户获得信息提供了更大便利,但也深刻影响着版权管理模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运用正加大我国版权侵权的便宜,在其冲击下,我国版权保护环境、运行机制和权利结构都面临挑战。我们应当如何建立新的版权保护系统,以维护数字消费中内容提供商和发行者的利益?

  行业协会将成版权护身符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 王自强

  随着印刷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每一种技术的产生都推动着版权技术保护范围的更新发展。网络在为人民提供更便利的信息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传统的版权管理模式及改变传统的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机制、权利结构等问题,已引起国内外版权界的高度关注。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给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特别3G宽带的提升,网络游戏、出版等相关行业面临巨大发展空间。但是3G运用和发展过程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凸显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前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相当一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提供电影、音乐、软件等作品的非法传播和下载。而3G的运用则加大了版权侵权的便宜性,需要在版权制度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理念,通过新的理论构建和新的制度建设。这是一个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世界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参与。”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道。

  对于我国3G时代下的版权保护工作,王自强认为,我国互联网侵权现状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的技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让大众进入互联网的门槛降低,所有的用户都可以进入到互联网中,导致合法的内容能进入互联网,而非法的内容也能更容易地走进来。”王自强表示,我国互联网已经步入数字技术快速发展、进入门槛低、内容海量的时代。盗版侵权现象普遍是由于授权机制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数字时代的版权不同于传统版权点对点的模式。在互联网海量的内容中,内容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作者。我国内容授权制度的滞后已经造成了侵权盗版案发生的增加。”

  对于我国在今后数字版权保护的立法,王自强表示,国家版权局将会协助国家立法、推进制度的完善。但更多是需要规范运营商、服务商,并转变监管方式,建立技术平台,从被动转变成为主动。此外,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解决现有点对点授权模式的现状。“版权的保护同样要依靠广大公众去遵守,自觉抵制盗版,同时国家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才能真正解决3G时代下的版权问题。但是打击是治标,教育才是真正治本的良药。”王自强如是说道。

  政府应在版权产业发挥更多作用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主席 埃瑞克·史密斯

  “版权产业作为美国核心的发展产业,占到了美国总体经济的22%。”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主席埃瑞克·史密斯在谈及版权产业时一针见血地说道。

  “尽管版权产业为世界带来了丰厚的报酬,但实际上在全球范围之内,近几年版权产业的利润下降了30%到40%,越来越多人发现他们的投资人正在撤资。这些状况不仅仅是在各个国家、各个产业,对中国而言,同样也不例外。” 埃瑞克·史密斯无奈地说道,“当我们的互联网接入宽带逐渐变宽的时候,却让我们的版权产业利润下降,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可能比过去预测的还要糟糕,版权对所有人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秘密”。

  “在中国,很多用户是不习惯进行支付以获取自己所需的内容。如今,尽管有一些改进,但是中国没有找到所谓的‘盈带’。” 埃瑞克·史密斯认为,中国的用户在选择内容时总是选择不付费;从人性而言,如果是相对无风险的“机会”,人们愿意违法做一些快速盈利的机会。这些问题在3G时代来临后所产生的风险就更需要政府来加大对版权保护的力度。“政府需要比原来更公开、更透明地去维护文化创意产业,使得企业的收益能换回他们的投入,并且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让我们的创意和高附加值产业成为我们科技发展和政府行动的一种驱动力。就像其他的产业和人的利益必须保护一样,我们需要这样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给产业以发展。如果说现在的政府或者说我们版权所有者不保护他们产业的话,产业也就没有明天。”

  数十倍利润差异

  中国音乐产业难成“摩天大楼”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屈景明

  “版权对社会的发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没有版权制度,所谓的创意产业、文化产业都是没有影的事情。我们进入3G时代,根基的工作,就是补上版权制度的缺漏。” 屈景明认为,一个唱片产业在美国是十分巨大的,而在中国确实渺小。“在中国没有一家唱片公司还能不亏本地生存下去。所有中国的音乐制作权人每年从协会获得的收益仅仅只有几千万,同样是音乐所产生的财富,在日本却有12亿美元,在美国要达到15亿、16亿美元。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如果我们仅仅发展硬件,比如建立创意产业集聚区,那么多的文化园,甚至还有音乐园,但是软件却跟不上,产业的大厦还是很难树高。” 屈景明说道。

  屈景明认为要做好3G时代下的版权保护,需要有一些技术的保障。“虽说国际上现在已经具备了一些标准,例如CRA机制,还有一个版权信息系统,但如果这些系统不能够在中国建立起来,我们的3G时代不可能管理好。我们要去管,依靠原始的律师打官司是非常不经济的管理办法,必须进入到新的技术管理办法,必须技术对技术。我觉得主要应建立一些相关的技术,服务于我们的3G时代。”

  版权保护应注重版权纠纷调解

  北京市版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冯俊科

  当前我国3G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远滞后于3G产业发展及版权保护的需要。“虽然我们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由于我国版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特别是3G产业是一个新兴高科技产业,且发展迅猛,在版权保护方面,相关法规还存在着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滞后于监管等问题。如网络著作权管辖权规范问题、服务提供者标准认定等问题,现有的法律规章还不太明确和具体,有不少问题还存在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目前解决3G版权保护的方式,冯俊科认为,除了进一步加强版权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及普法宣传工作以外,我国应当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随着社会公众及权利人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著作权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在著作权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裁决周期较长、专业司法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既补充完善了先行版权保护制度,同时又可以大大缩短版权纠纷解决周期和降低维权成本。” 冯俊科说道。

  世界需要统一授权网络

  BMI(美国广播音乐协会)主席 戴尔·R·布赖恩特

  作为BMI(美国广播音乐协会)主席,戴尔·R·布赖恩特对于版权的认识早在年轻时就有了深刻的认识。戴尔·R·布赖恩特的父母都是职业的写作家,而他在青年时期成为了一个摇滚乐的创造者。当时痴迷音乐的戴尔·R·布赖恩特把他创作的音乐版权拿到了全国各地去卖,并且能够支付家庭所产生的账单。

  BMI之所以能让音乐版权在全球范围之内授权,是因为其在全球86个国家有相关的联系。通过这样的网络,可以使得作者的作品能够在更大的范围之内进行传播,保证音乐在哪里都能创立,任何的渠道都能听到。

  随着3G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宽带不断增大,各种应用逐渐增多。音乐和视频这种程序通过互联网的方法来进行交流,这就意味着有非常广阔的市场。世界没有像过去有着的地域边缘,能够有分享共同的一种信念。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有非常一致、非常强的一个版权保护的法律,也意味着我们需要有强有力的授权网络,保障全球的版权授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