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调查规则
2015-05-22 16:43 | 来源:未知 | 作者:Agnes

 信用调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信用调查业务,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服务,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调查是指会员信用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的事项与目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分析的工作总和。

第三条 信用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调查业务,适用本规则。ICE8000立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进行信用调查,可参照本规则。

第五条 严禁用低价格揽取业务,然后提供低劣的服务,以致损害社会对信用行业的信心和需求。

第二章 信用调查的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信用调查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明确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签定委托合同。在签定合同前:

1、应审核调查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对于不合法或不可行的委托,对于所交服务费用无法达到调查目的的委托,不得接受;

2、应根据委托人的调查目的,就调查项目与调查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建议,以帮助委托人实现其目的;

3、应对调查目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收费额、收费方式等与委托人达到理解一致 。

第二步,根据合同确定的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制定调查计划,经会员信用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后实施计划。

第三步,撰写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

1、要对调查目的进行针对性阐述;

2、对于秘密信息与或有信息,要明确告知委托人该类信息的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3、要根据被调查人在通知调查中的配合程度与提供资料的诚信度,对被调查人的主观诚信度给予客观的评价;

4、对于履约能力的评价,要谨慎、客观;

5、 除信息来源方要求保密外,应将信息来源告知委托人。

第七条 信用调查的方式:

一、通知调查,是指通知被调查人,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报信用记录,然后对该资料和记录进行抽样验证、分析的调查方式。采用通知调查方式,应在信用调查通知书或信用情况申报资料上:

1、明确告知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拒绝申报信用情况,但将给予较低的信用评价。

2、明确要求被调查人用诚信承诺的形式约定特别CS条款,如果被调查人提供资料和申报的信用记录存在虚假,应按其承诺承担被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

二、秘密调查,是指在被调查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三、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到被调查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四、访谈相关人,是指调查人员为求证事实和疑点向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的调查方式。

第三章 再委托调查与合作调查

第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为了提高调查效率与质量,可以将受托的调查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会员信用机构,或与其他会员信用机构合作完成调查业务。

第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再委托给其他会员信用机构进行调查时,或与其他会员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由负责实际实施调查业务的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会员信用机构再委托给非会员信用机构时,或与其他非会员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由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上两款所述行业自律责任是指会员信用机构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应承担的行业自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第5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对会员信用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处以公开警告、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的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信用调查中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分别按《会员信用机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自律规则》、《国际注册信用师认证与注册规则》、《国际信用管理员认证与监督规则》、《 国际信用管理师认证与监督规则》进行处理 。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在通知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或申报虚假的,按约定的CS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