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的种类
2015-06-02 14:01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

  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许以高利率,高回报率,编造虚假项目或理由引诱他人出资,从而募集数额较大的资金据为已有。此类案件一般波及面较广,数额巨大。有的案件出资人成百上千,数额高达千万,甚至上亿。有的骗到一定数额资金后卷款而逃;有的将资金挥霍一光后,拒不偿还;有的甚至长时间行骗,边募集边挥霍,边偿还一部分本金和利息,诱使更多人集资。本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

  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它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具有信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刑法》对五种贷款诈骗行为作了规定。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编造引进外资或外地资金,引进优势项目的虚假理由,造成贷款具有资产优势、优越前景,良好经济效益,偿还贷款本息不成问题的假象,或这些资金、项目的引进须有配套的资金支持为条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二是使用虚假经济合同,包括国内生产经营合同和外贸合同,目的是造成贷款用途明确,效益好,见效快,短期内偿还贷款没有问题的假象,骗取贷款。三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担保函、划款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身份证明等贷款所需证明文件,造成有偿付能力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假象,骗取贷款。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包括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或对产权价值虚假评估,高估冒算,超值贷款,或用已为其它项目提供了担保的产权,重复担保骗取贷款。五是其它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公章、印签骗取贷款,以及除以上方法外的其它诈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

  3.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票面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出票和承兑,后者由付款人或收款人开出,由付款人承兑。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即只有银行才有出票资格,付款人亦是银行。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总之,金融票据无论是汇票、本票、支票均可向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付款人兑取款项或结算转帐。所以,犯罪分子便可利用虚假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刑法对六种金融票据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一是明知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是指行为人明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仍故意把它作为真实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二是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是指行为人明知所持票据已经作废,仍进行使用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这是指行为人持他人票据,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四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务。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出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付款金额的支票。行为人明知而签票取款、转帐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利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印鉴加盖于支票支取款项,之后又不承认,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以此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以上几种情况即属用空头支票或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印鉴骗取财物。五是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这里所说的“虚假记载”主要是指对保证人签名项或对税收、继承、赠与及给付等项作虚假记载。六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它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这里所说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对签章的伪造。“变造”是指无权更改凭证内容的人,对凭证上的签章以外的各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作为要件之一,参照最高法院《解释》个人票据诈骗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4.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所以我国已于89年4月1日废止了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这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提单等单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这是指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骗取信用证的。这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出具信用证,并以之骗取财物的行为。四是以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的行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本罪四种行为均属一罪,因此,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属一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结算虽在我国已经废止,但是,仍有利用虚假的国外信用证骗取财物的犯罪发生。主要是利用市场主体对信用证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伪造外国信用证合资办厂,待中方资金到位后卷款而逃,有的利用虚假国内信用证行骗等。

  5.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进行支付结算以骗取财物。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作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亲属、子女等。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亦必须是数额较大为要件。参照《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主观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6.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7.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广义上属于金融范畴,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刑法规定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不存在的标的作为保险对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后又以该保险对象的灭失为由索取赔偿,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编造虚假原因,把本不属保险范畴的事故说成是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虚列项目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发生保险赔付的法定事由而编造法定事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毁坏保险对象,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受益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杀人罪或伤害罪,依法应对被告数罪并罚。以上五种行为均以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