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 12至14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拟负刑责 12至14岁故意杀人或将负刑责
2020-10-15 08:37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一种教育叫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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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提高此类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
 
  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等严重情形
 
  明确适用更重刑罚,最高可处死刑
 
  冒名顶替上大学、就业安置等拟认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修改工作迈出重要一步。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写入刑法……草案二审稿的一系列新修改引人注目。
 
  焦点一:拟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段时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刑法、调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提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草案对12至14岁年龄段作出单独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不宜普遍性降低。因此,草案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情况进行了严格限制。“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严厉制裁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彭新林说。
 
  也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认为,草案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值得商榷。“我认为,建立一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重在矫治的非刑罚替代措施更为重要。”他说。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其中一环,还应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一方面严惩犯罪,一方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等实际情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焦点二:拟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激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也亟需法律给予更强有力的严惩。
 
  针对监护、收养等人员伸向孩子的“黑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草案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苑宁宁认为,这实际上将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
 
  “14至16岁的人有了一定的辨识能力,对于陌生人的侵犯具有一定的抵挡能力。但是对于相熟的人,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能力还是明显不足,容易受到来自熟人的侵犯。”苑宁宁说。
 
  彭新林表示,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性侵,社会危害严重,被害人面临的风险更高,由刑法作出针对性规定很有必要。14至16岁女性的社会阅历尚浅,“性同意能力”仍然有限,草案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她们的心智发育情况。
 
  对于奸淫幼女,草案增加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进一步加大打击奸淫幼女犯罪,更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进步意义明显。”苑宁宁说,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在某些方面与强奸罪有重大区别,建议将奸淫幼女规定为单独罪名,便于司法实践中精准把握、从重处罚。
 
  焦点三:“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彭新林表示,草案的修改,为更大力度惩治冒名顶替入学等行为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律支持。
 
  草案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草案的规定能够更加精准打击冒名顶替事件组织者、指使者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等,也有利于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责刑相适应、情理法相融合。 据新华社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第三次审议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就加强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同时,将委托照护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交流的频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为至少“每周”一次。
 
  针对此前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二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据新华社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亮相
 
  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用户的网络记录被平台擅自收集用于商业推销、公民在相关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外传……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人隐私的边界也频频遭遇挑战。而截至2020年3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亿,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应用程序数量超过300万个,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1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亮相,从确立“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明确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等方面,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法律适用范围更明确
 
  草案对本法中的个人信息作出界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相比之下,今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该草案没有具体列举个人信息范围,避免了立法重复;在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时,既强调了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也强调了对个人信息权的规范行使和运用。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以往立法中以能否“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作为对个人信息判断标准,草案将其扩展到了“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增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同时,草案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使立法保护的对象范围更明确。
 
  收集用户大数据要先取得用户同意
 
  在网上搜索了一个商品,接着就会收到无数同类商品的广告推送;购买了网站VIP会员,平台却突然变更规则,购买“VVIP会员”才能享受全部会员权利……对此类侵犯用户权益的现象,网友“吐槽”声不绝。
 
  草案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一些平台利用用户大数据推送个性化广告,草案对此强调,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表示,信息的核心环节就是告知,草案确立“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十分必要,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核心制度点。
 
  “草案要求事先告知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来进行,这就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自然人所做的告知必须诚实清楚,不能隐瞒欺骗;此外,草案强调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这意味着取得自然人的同意一般不能以‘霸王条款’方式一次性取得概括性授权同意。”孟强说。
 
  处理敏感信息限制更严格,国家机关保护义务更明确
 
  近年来,公众人物航班行踪等信息的买卖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公民在有关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频遭泄露,甚至被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此,草案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严格限制。根据草案,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国家机关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孙宪忠表示,当前一些管理部门过度收集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而管理不当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今后立法要继续在信息收集环节上下功夫,切实强化信息管理措施,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故多发的情况制定更多针对性措施。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