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烟猝死案当事人捐1万元:判决公正但并不是高兴事
2018-01-24 08:53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标题:电梯劝烟猝死案终审判无责 劝烟者:通过法院向老人家属捐赠了一万元)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封面新闻记者从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去年5月,家住河南郑州的杨先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吸烟,一番理论后,老人不幸心脏病发作猝死,之后,老人家属田女士起诉杨先生并索赔4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补偿1.5万元,田女士不服判决之后提起上诉。

电梯内劝阻老人勿吸烟 理论后老人猝死

据杨先生回忆,去年5月2日上午9点多,他乘坐电梯下楼时,发现电梯有一位大爷正在抽烟。

他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本能地提醒对方不要在电梯里抽烟,“我说小区里这么多孕妇、小孩,吸二手烟不好。而且我妻子刚好也要临盆了。”

但事情并未像杨先生预料地一样发展。杨先生说,当时电梯里只有他和这位大爷,面对他的劝阻,大爷并未理会。

“我也没用侮辱性的字眼。可能是觉得伤了面子,他说我多管闲事,然后就理论了起来。”

杨先生说,他和大爷一路理论到了物管处,在物管工作人员的劝说下,他先行离开了现场去取快递,而大爷则被物管劝到了室内休息。

等杨先生回来时,他听闻有人发病并叫来了救护车。

“我本来就是医生,就去看了一眼,结果发现就是刚刚电梯里的大爷。我还给他做了一会心肺复苏。”

杨先生说,之后救护车赶到实施了抢救,但大爷最终不幸离世。

根据杨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从他进电梯到和大爷分开,整个过程不到半小时,监控中两人并未爆发肢体冲突。

遭索赔40万元一审判补偿1.5万元

据了解,死者姓段,69岁,生前有心脏病史。

段大爷的家人认为,杨先生“无故”与他发生争执,又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前对其大声呵斥,导致段大爷心脏病发作死亡。

因协商无果,段大爷的家人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杨先生索赔40万元。

今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先生的行为与段大爷的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段大爷确实是在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情后,判决杨先生向段大爷的家人补偿1.5万元。

因不服判决,田女士提起上诉,11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终审判决劝阻吸烟者无责 无需补偿

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纠正了一审中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诉讼受理费共计1416元由田女士承担。

法院在审判书中写明,杨先生劝阻段先生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过程中,杨先生保持理性,和平劝阻,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有呵斥或其他不当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段先生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先生死亡的结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没有侵害段先生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知道段先生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劝阻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的故意。另一方面,在段先生发病后,杨先生还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先生积极施救,对其死亡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杨先生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先生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了上诉判决。

劝烟当事人:判决公正但并不是啥高兴事

1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杨先生,他表示,上午参加了开庭宣判的过程,得知二审结果后,他认为,自己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杨先生曾透露,这个案子对他的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影响,背上了一定的思想包袱,二审宣判之后,总算是脱掉了这个负担,生活可以重归正常。

另一方面,杨先生也直言,虽然通过法院审判最终为自己正名,但这并不是一件高兴的事,毕竟事件另一方当事人过世了,他本人还是对死者家属感到惋惜和同情。

据媒体报道,杨先生已通过法院向死者家属捐赠了1万元,死者家属在庭审后受访表示,不想再说什么,“该案被舆论绑架了。”